1.商鞅变法的利 弊?

2.作法自毙的典故是什么

3.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4.秦朝的商鞅变法有什么作用

商鞅变法的利 弊?

严刑峻法的后果-严刑峻法的弊端

几乎没有弊,要说弊,就是秦孝公后,商鞅被太子杀!在统一后,导致了秦朝后期的大规模贵族复辟运动,并且直接导致秦国的灭亡。 商鞅虽然惨遭不幸,但他所开创的变法大业却因顺应了历史潮流而成不可逆转之势,并最终对秦朝的统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变法:(度量衡统一意义) 1.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3.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4.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的基础。 (推行县制)

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定秦律 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符合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秦国的统治。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这算弊吧! (改革户籍制度 实行连坐法)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 (除世卿世禄制 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奖励军功 实行军功爵制 编制什伍组织)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使得军工地主势力发展起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维护新兴地主势力,使得秦国军事力量发展起来,从“夷狄遇之”到“虎狼之国”。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总结:1原因、背景: (1)发展封建经济,确立地主阶级统治(主因);各国为实现富强的愿望。 (2)战国时期. 2开始时间:公元前356年 3在位国君:秦孝公 4变法内容: (1)编制户口,加强刑罚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2)鼓励发展农业,奖励生产(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同时,触犯了旧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4)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确立地主阶级统治最为关键的一项) (5)推行县制 (6) 整顿秦国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到成年还不分家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7)实行二十等爵制度 5影响: (1)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 (2)为后来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3)但是商鞅实行的严刑峻法和文化高压政策,对后来的秦朝也有消极影响。 资料:"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 6性质: 是一场比较彻底的地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7作用: 是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同时也确立了封建社会地主以占有土地的方式剥削农民的生产方式,确立了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 8变法成功的条件: (1)改革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 (2)改革要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紧跟时代发展。 (3)危急的外部环境,秦国在春秋诸侯中是边缘弱小的国家。秦国的开国之君,只是周天子的养马马夫,所以秦国国君比较自卑,自觉僻陋。也常常被其他诸侯看不起。 (4)秦国国君对变法的支持,对商鞅的信任。 9启示: (1)改革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只有改革,国家才能富强。 (2)我们要向商鞅那样,顺应历史潮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

作法自毙的典故是什么

“作法自毙”的语义来源。商鞅逃亡时,赶到函谷关时,夜幕已经降临,城门按时关闭。当时追兵紧追不舍,但只要熬过一个晚上,次日清早在追兵带来追杀令前出关商君就龙潜大海虎归山了,以他的才华与声望,久受暴秦之苦的六国肯定视之如法宝,即使无人敢得罪秦国而收留他,隐居也是一条不错的归途。

想来当时无电报电话之类的东西,恐怕连鸽子传讯都未发明,函谷关守将尚不知咸阳城中的变故,不知他们尊敬或者说是恐惧大于敬重的商鞅大人在政治斗争中已经沦为“咸鱼”,且已经不可能有翻身的机会,利用此空档,还是极有可能混蒙出关逃出生天的。

可命运却和他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他到一家小店投宿时,店老板要他出示身份证件,并说这是我们商鞅大人制定的法律,让没有证件的客人投宿,店主人要受连坐之罪。

据说当时商大人恨恨地说:原来我制定法律的弊端,竟到了如此地步。那种感觉如同一名铁匠打了一把名刀,天天赏玩却有一天发现它竟插在自己的肚皮上。

不得已,商鞅逃到自己的封地,组织家丁进行抵抗,可微弱的抵抗运动很快被追兵粉碎,人们甚至怀疑这场历史记载的小规模抵抗是否存在,虽然没有资料可供参考和佐证,但我内心确信商鞅兄弟最后的命运很可能是被他的仆人们五花大绑缚去领赏的。

原因之一商鞅的行为已经是构成叛国罪,追随者不仅要冒送命的危险,还会株连家人,如此大风险的博弈,且成功的概率基本为零。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大势已去,众叛亲离也莫怪;二是按照秦律,擒住商鞅,不仅可能保命,还可能换取荣华富贵。

其实,在重义信诺的春秋时代,慷慨赴难者多如星斗,取身取义是一种时尚。但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商鞅也是如此,他蔑视儒家的仁义道德,相信“霸道之说”和“帝王之术”,平素行事,刻薄寡恩,玩权弄术,对手下之人,视之如鹰犬走卒,呼之驱之利用之还内心轻之贱之,得势之时尚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风光得很也自信得很。但一朝失势,没了黄金和权力,自然没有士替其卖命,更别说义士舍生取义共赴黄泉了,被卖也是活该。

但我认为,这还不是商鞅命运的终极原因,商鞅的宿命,非天谴,非因果,而是其在变法中长期施行的政策所致。

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一、刑屈从于礼的原因分析 ( 一)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 刑为什么要屈从于礼?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中国 古代礼与刑的产生谈起。 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 于人们?饮食供奉, 是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某些礼仪 道德规范,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过程逐渐蜕变为强迫人们 遵守?法律规范或制度性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始于兵”,是 人们古代战争的产物, 战争或大型?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 法,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最早的法律规范。 礼和刑作为国家 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工具手段在同一国家模式下孕 育并存,且礼先于刑而存在,更因家国一体?中国?传统文 化模式社会性质使得礼始终高于刑。 中国国家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而来?, 形 是一种氏族与国家?混合体,一种家、族、国一体?国家 制度,即“宗法国家”,或“氏族国家”。 这种所谓?国家,虽然 以国家?名义进行统治, 实际上是按氏族原则组织起来? 血缘组织 [1] 。 国家?各级组织和权力分配基?上就是由氏族 ?血缘关系所决定?,而“礼”在一个国家就是划分社会等 级?最高根据,“法” 则是保证社会等级?被破坏和颠覆? 保障。 在两者间,礼是强盛国家?根?,所以,在这样一种家 国一体?体制之下,“礼”自然是始终高于“法”,甚 至要以礼统法,自然,刑也就是要屈?于礼?。 ( 二) 古人对刑屈从于礼原因的阐释 孔子曾将“礼”与“刑”作过比较,他说:“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刑罚可 以予人以威慑让人因害怕而?敢作恶, 礼?教化却是?以 令人知耻而心中?为恶 [2] 。 显然,“礼”为?,刑为末,“礼”高 于“刑”,刑要屈?于礼。 他指出,“礼”之所以高于“刑”,就在 于“礼”通过“仁”?示范与“德”?教化具有预防犯罪?功 能。 而刑罚则在于惩治罪犯。 预防在前,惩罚在后,“礼”自然 是高于“刑”。 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角度曾对德刑 关系即礼与刑?关系做过相关阐释。 他认为“天道之?者在 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天亲阳而疏阴,任 德?任刑。 他把德和刑同阴阳、四时相比附,其目?就在于 说明天有德有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那么人间 也要有德教、有刑罚,而且是德主刑辅 [3] 。 这里,他就告诉了 我们礼高于刑?第四个理由:礼为阳,刑为阴,阴者阳之助, 刑者礼之辅。 韩愈是?仲舒“性三品说”和“德主刑辅论”?继承者和 阐扬者。 根据?仲舒?“性三品说”,人性可以分?“圣人之 性”、“中?之性”、“斗筲(shao,一种竹器)之性”三等 [4] 。 依韩 愈思想论人性,“上品之性”学而愈明,“中品之性”必须通过 教育才能引?到善?境界,否则就会堕落,那么治?国家当 然必须“以德礼?化?为先”,因为人?中绝?多数都是“中 品之性”,也有一些“上品之性”。 ?于“下品之性”者,既然? 能指望通过教育使其向上,那么就只有靠刑罚。 因为这种人 只有少数,所以刑法只能摆在次要地位,即“辅之以政刑”。 同时,?于占?多数?“中品之性”,若仅恃教化,恐收效 甚微,故也必须“辅之以政刑”才能使其乐于接受教化。 礼乐 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梗” [5] 。 其间主辅 关系?言自明。 ( 三) 刑屈从于礼的哲理原因分析 以上?论是?礼和刑产生?先后顺序看还是?礼与刑 在一个国家所处?地位而言,礼都是先于刑?;?论是通过 外在自然天地?运行规律?礼和刑?关系加以考量, 还是 ?礼和刑自身在社会中所展现出来?价值而言, 礼也都是 高于刑?。 就某种意义上而言,礼其实?仅仅是高于刑,甚 至?以说无礼则无刑,礼去则刑逝。 “礼法合流”且“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特 色之一。 ?仅是由于“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更重要?是中国几千年来主张?“为国以礼”,以“礼” 中国古代刑屈?于礼?现象分析 吴佩展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礼法合流”且“ 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中国古代礼法始终相结合,出于礼则入于刑,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 礼是刑的先导,刑是礼的辅助。 中国古代乃至现代刑和礼关系,两者都可谓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则 刑逝。只要国家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就要礼教刑辟,交相并用。刑屈从于礼,是中国古代人们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华民 族法文化的结晶。 正视这一法文化现象,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现象下刑法的地位及其价值的所在。 关键词? 刑屈从于礼;原因;现象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3-323?2)06-00?8-02 Vol.?3? No.6 Jun.?2011 第 3 卷 第 6 期 201? 年 6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 (sc?ence?&?educat?on) ?8 - - 治国的理念一直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 人们自古以来 所形成的礼的观念一直都在左右着人们的生活。 国家的维 持离不了礼的作用的发挥。 同时,因着事物发展的本性,任 何事物都是作为一种矛盾对立的事物而存在, 任何事物发 展到极端都会走向其反面。 重礼之国就会产生重刑之态,礼 仪之邦与严刑峻法并行不悖。 若无礼法,则刑罚就会滥而且 重,刑罚滥且重刑则不以为刑,万事皆乱。 历史的教训已经 告知我们没有一个施行酷刑暴政毫无礼教可言的国家可以 得以长存的。 国之不存,刑则无以为用。 所以,刑应用在礼之 后,无礼则亦无刑。 二、刑屈从于礼的表现 中国自古以来,刑一直是屈从于礼的,即使是后来刑的 地位得以不断地提高, 也从来都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过礼高 于刑、刑屈从于礼这种中国既有的礼法模式。 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都有着不同的杰出的思想家、 政治家对于这个问题进 行阐释, 但是阐释的结果就是刑屈从于礼在不同历史时期 的具体表现。 在中华文明史上,最早对中国政治、法律进行系统思考 的杰出思想家,当首推周公。“以德配天”思想、“明德慎罚” 思想和“礼治”思想构成他完整的“德-- -礼”法思想体系 [6] 。 周礼的制定意味着“礼治”的基本确立。 而西周“礼治”思想 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即“出礼入刑”原则。 也即所谓“出于礼, 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论衡·谢短篇》) 春秋战国时期, 孔子在德刑关系上提出了颇具代表性 的观点:“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其宗旨就是重德轻刑 [7] 。 根据他 的中庸主义指导政刑得出的结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孔子之后的孟子认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他认为在 礼与刑的关系上两者是互补的。 但是他仍然没有将刑屈从 于礼的地位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礼仍然是高于刑位之 上。 在此之后,中国古代的德刑关系理论经过荀子之手由西 周“明德慎罚”的笼统原则进到“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 法思想模式。 在人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儒家思想所体现出的 即是重人轻法。 而重人轻法其实也正是重德轻刑的一个方 面的具体体现。 新儒学的倡导者董仲舒吸取秦亡的教训,继承孔、孟重 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 这 一时期的主流法律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 治”、“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辅助手段,刑以弼教,刑 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 通过董仲舒的阐释,在抽象 的“天道”理论支撑下,德主刑辅理论获得了绝对性、神圣性 与永恒性,从而成为了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8] 。 在此之后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对礼与刑的关系的阐述都 是围绕着德主刑辅而演进和发展的。 东汉明帝、章帝时期著 名的思想家王充在礼法关系上, 继承了儒学的德主刑辅主 张。 他第一次明确阐述了“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 礼侧重在“勉其前”,刑侧重于“防其后” [9] 。 晋杜预、张 斐纳礼入律,以礼率律,从而实现“理直正刑”。 至隋朝,杨坚 在德刑关系上主张“使生人以化,以德代刑。 ”(《隋书·高祖 纪上》)唐李世民君臣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 辅”、“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作 为唐朝立法、执法、司法等的指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实质上就是以礼率律,礼 法结合。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唐制定的《唐律疏议》中首篇 《名例》中就明确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10] 韩愈提出“以德礼为先,而辅 之以政刑”的主张,是董仲舒“大德小刑”、“先德后刑”思想 的阐扬。 礼乐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 梗” [11] 。 宋朱熹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理论,继承 了孔子、董仲舒的思想,同时更加强调了四者间相互依赖的 关系,并将“德主刑辅”论与“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紧密联 系在了一起。 王阳明则主张“教化为本,刑名为辅”。 明时,丘 浚认为“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具也”,主张“礼教刑辟,交相 并用”,“刑以弼教,论罪者当以教为主” 。直到清末,这种思 维再未改变。 甚至直到近代法思想家的开山鼻祖沈家本, 仍认为: “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 ”(《历代刑法考·刑 制总考》) 三、结语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以德主刑辅的人治法加 以维护和运行, 就说明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自有其 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它在一定时期是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 和运行的。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德主刑辅的人治法的 弊端也不断地显露,最终也走向了瓦解。 然而今天的中国依 然是一个人口大国,依然是熟人社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了许多经济利益的 掺杂,更加多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需要,也就更加 的多了要有一种更为理性的现代意义的法治来制约和规范 的需要。 而这种现代意义的法应是民刑兼备, 且以民为主 的。 礼与刑的关系在现今当然的也就相应随之发生一些变 化。 也许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终有一天,我们实现了“人 治-- -法治-- -人治” 的完美过渡后,礼与刑都不再需要。 但是只要国家还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 重德治的人 治法中就必要有刑, 重法治的法治法则应逐步走向轻刑适 刑。 但是无论如何,礼与刑都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 则刑逝。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秦朝的商鞅变法有什么作用

商鞅于359BC及350BC先后颁布两次变法命令,并于施行前徙木立信,威信既立再大力推行改革。第一次多集中在政治方面,第二次则以经济为主。

一、第一次变法内容:

1. 组织民户:重编户籍,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以便征收税项。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一家犯法,别家必须告发,如不告发同受重罚(连坐法),告发者则赐爵一级。而重编户籍,使由领主控制下的平民,自此变为国君的民户。

2. 加强劳动力及限制父权:所有男丁到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否则加倍缴税,各立门户的用意是加强生产中的自律性,以免相互依赖、劳逸不均。分家以后,各自照料生活,如儿子借入父亲农具,已是很大恩惠,且儿媳可随时责备婆母。其目的在于对家族制中的父权产生限制作用,使人民心目中,国君地位更超然。

3. 奖励军功:凡立军功者,各按功劳大小受爵赏;私斗者则各按犯罪轻皇受罚。并制定军功爵,分二十级,一至八级为民爵、第九级以上为官爵,其中十至十八级为庶长,十九、二十级为诸侯,到二十级才有食邑。人民立功得爵(战阵上斩敌首一级;爵一级),得爵后可享各种优待,以鼓励秦人勇武之风(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4. 崇本抑末(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生产粟帛多,超过一般人产量的得免徭役。工商和游手贫民,连同妻女没为官奴。商鞅的抑末政策,意在防止商贾兼并土地,使秦人民专力从事耕织与战争中求富。同时,令国君独占工商业,也可增强国力。此外,文学游士,属于末业,不许入秦。秦国富强而文化不及东方,这也是一个原因。法家一般代表商贾的利益,商鞅的抑末是在秦国的特殊措施。

5. 变领主为地主:无军功的宗室(领主),一概废除名位,按新的军功规定以第其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奴隶)。此法令许多无军功的领主因而失去特权,变为民户中的富户。至于有军功的宗室,最高爵不过封侯(第十九、二十等),侯仅收食邑内租税,不直接管理民事,也失去原有的特权。领主制的秦国从此变为地主制的秦国。 商鞅这政策达致中央集权,使国家更趋统一,但这政策必然受到既得利益者(领主)的反抗,以秦太子为首,反对者多至千数,如《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商鞅认为:「法令不行,由于贵戚犯法,要行法先从太子开始。」但因太子是嗣君,不便施刑,遂把其师公子虔、公孙贾(领主)行黥刑,第二天新法完全通行,但商鞅亦因此种下杀身之祸。

6. 严刑峻法:法家的政治主张,以严刑峻法为本,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商鞅以信赏必罚为原则,令秦民明其所守,国内秩序井然。

二、第二次变法内容:

350BC,秦自雍迁都咸阳,筑宫阙,并公布法令,商鞅于此时实行编重经济的第二次变法。

1. 实施县制:归并各小都、乡邑,聚落为大县,全国共41县,每县各置县令,县令下设县丞、县尉,掌管全县政事,进一步消除当地领主的残余影响,这政策把地方权力收于秦王,配合中央集权的趋势。

2. 开辟阡陌封疆:商鞅承认各人新辟土地的所有权,按各人所占的土地面积定赋税。所谓「阡」,是田间南北车路,「陌」为东西车路。战国时战争用步、骑兵,甚少用战车,故田间无须再留车路,东方各国的阡陌早已开辟为田地,商鞅开阡陌,除了增加耕地面积,亦为认同中原文化的手段。

3. 划一度量衡及移风易俗:商鞅划一斗、桶,权、衡、丈、尺。令全国货物交易,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此外,因秦是一边远国家,戎狄风俗较多,中原各国的「卑秦」很大程度亦因为此,商鞅遂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俗,如禁父子兄弟同室居住,这两政策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秦国,与东方各国的距离拉近。

4. 诱导三晋人民至秦垦耕以实国力:秦国地广人稀,邻近的三晋却土狭民众,商鞅明白「民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篇》),遂悬赏招徕邻国人民到秦国种地,商鞅对这些外来移民,给田宅、免兵役,使专事耕织。这样,秦之生产便由这些移民负责,秦民可完全投入兵役,轮番出战,仍有余力。这政策的意义重大,使秦国足食足兵,有战必胜。

经商鞅两次变法,清除秦原有很多弊端,如宗族制、领主制等(此等制度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推行),并使秦成为先进、富强、统一的国家,为日后消灭山东六国奠定基础。但孝公后,太子(惠王)即位,车裂商鞅,杀其一家;然商鞅的新法,却大体相沿不变,证明惠王虽讨厌商鞅其人,但仍不得不承认其变法的成功。

三、商鞅变法的成效(变法与秦国强盛的关系)

商鞅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故先鼓励生产令国家富强,另一方面,则推行军国主义,强化战斗力。而变法的推行则依赖法治,藉此也加速中央集权。在文化方面则认同中原文化,以便日后统一中原。

秦国内政上轨道后,商鞅便向外图谋,秦以往曾被魏夺去河西之地,令其势力不得不退到洛水以北,且魏于河西设郡(以重兵防守),更对秦造成威胁,商鞅遂乘魏、齐交兵之际,出兵魏国收复河西之地,更兵临魏都城安邑,获空前大胜。可见商鞅变法使秦之人力、物力皆富足,确能于战争中孕育有利条件。

1. 《史记?商君列传》谓:「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2. 《战国策》谓:「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3. 贾谊《过秦论》谓:「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孝公),内立法度,务耕织,修战守之具,外连横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地。」

4. 李斯《谏逐客书》谓:「孝公为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文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5. 杜佑《通典》谓:「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6. 《荀子?强国篇》记商鞅后秦之民风谓:「入境观其风俗,其声乐不流,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其百吏肃严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抚,古之吏也。出于其门,入于宫门,出于宫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惕然莫不公然而公也,此古之士大夫也。」

除《通典》外,皆为与商鞅年代相约之人,其记载的属当代史,除可信外,亦能明白当时变法的成效,及时人对变法之评价。可知商鞅变法实为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中,较为成功的一次。

四、商鞅变法的成功因素:(简述)

1.顺应变法的潮流,加上秦位处西陲,避开外力干扰;且秦固有文化低落,易吸收较高的文化。

2.秦孝公全力支持,绝对信任商鞅。

3.有充裕的时间,施行十年,令百姓能适应及接受

4.厉行法治,赏罚分明,人民知所遵守。

5.重农抑商,令百姓温饱,故获人民拥护。

6.商鞅具全盘计划,如徙木立信,先奖励生产与军功,然后才迁都求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