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认不讳的拼音

2.“供认不讳”这个成语是褒义还是贬义?

3.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供认不讳的拼音

供认不讳-供认不讳的供是什么意思

供认不讳的拼音gòng rèn bù huì。

解释: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出处:出自:王朔《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我对所犯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造句:他对此供认不讳。

反义词:矢口抵赖。

用法:作谓语;指认罪程度或态度。

含义

供,汉语一级字,读作供(gōng或gòng),本义为供给、供应,读作gōng。又引申为提供某种条件。还读作gòng,引申指供奉、供献。又引申为摆设。还引申为受审者陈述的案情。

供认不讳的例句

1、他罪孽深重,自知难逃厄运,因此对自己杀了武士一事供认不讳。

2、在审讯中,傅某、刘某对于孙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经民警勘查,肇事车辆前部及右后轮胎壁上均见新鲜的碰撞痕迹,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4、经审讯,翟某对因辞工结算纠纷将被害人宋某后纵火、企图以此逃避打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通过守候伏击,嫌疑人林某于次日下午落入法网,经审查,林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6、算来算去,李在镕之子的不打自招,无异于“倒持太阿,授人以柄”,把本来捕风捉影的事情搞成了供认不讳的弊案。

7、金某、潘某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经初审,犯罪嫌疑人田某对因感情及经济纠纷韩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高俊杰对自己的恶劣行径供认不讳,。

10、每一个人,即使是最冥顽不化的人,都会有一个“供认不讳”的时刻。

“供认不讳”这个成语是褒义还是贬义?

“供认不讳”这个成语通常属于贬义。

供认不讳

gòng rèn bù huì

解释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出处王朔《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我对所犯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结构补充式

用法作谓语;指认罪

反义词矢口抵赖

例句他对此供认不讳

英译confess everything

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供认不讳更多的意思是认罪的,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法律上讲的供认不讳,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认罪伏法”,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词语。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坦白的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交待的犯罪行为承认也不再翻供了,不隐藏不避讳,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总结:

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都承认,供认不讳就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挥作证据都表示承认,是罪犯承、是犯罪主体在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完全承认没有隐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